(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2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江××、陈××。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6月17日以原告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林××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