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10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建材有限公司与歌山××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建材有限公司,歌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072-2号原告:海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村××组。法定代表人:冯××。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歌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阳市××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履行地不明,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阳市××号,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