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