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薛孝富与毛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孝富,毛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0-1号原告薛孝富,市飞云镇宋家埭村。委托代理人吴士虎、钭坚勇(实习),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琼,江东街道江东中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孝富诉被告毛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孝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毛国琼所有的坐落于东方国际村31幢901室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孝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毛国琼所有的坐落于东方国际村31幢901室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b00002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