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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孝昌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吉海锰制品有限公司、孝感市昌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吉海锰制品有限公司;孝感市昌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300号 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吉海锰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常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昌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畏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吉海锰制品有限公司、孝感市昌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5元,减半收取16127.5元,由原告孝昌县顺和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刘再华 人民陪审员  李双兵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