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某提起上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廖炜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