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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国浩诉被告孙海鹏保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浩,孙海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方国浩,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海鹏,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路人和服装市场车辆管理站保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浩诉被告孙海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浩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浩撤回诉讼。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国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