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国浩诉被告孙海鹏保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浩,孙海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方国浩,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海鹏,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路人和服装市场车辆管理站保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浩诉被告孙海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浩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浩撤回诉讼。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国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