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纸箱厂与宁波市鄞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纸箱厂,宁波市鄞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948-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藕缆桥村。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石银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