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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与浙江××诗××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浙江××诗××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邵××。被告浙江××诗××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武康镇中兴北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诗××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1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5、14结案日期2009、6、17适用程序简易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地原告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285号被告浙江××诗××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简要案情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处理意见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