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纪娃与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纪娃,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田纪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田林,系该组组长。原告田纪娃与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因原告田纪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告名誉起诉要求东韦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征地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纪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