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成某甲、王某某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王某某,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80号原告成某甲(民),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润润,女,汉族,职业。被告成某乙,男,汉族,职业。系二原告长子。被告成某丙,男,汉族,职业。系二原告次子。被告成某丁,男,汉族,职业。系二原告三子。被告成某戊,女,汉族,农民。系二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王某某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甲、王某某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甲、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某甲、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