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其友与金春华、徐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友,金春华,徐英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周其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被告金春华。被告徐英。原告周其友与被告金春华、徐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俞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春华、徐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其友诉称:被告金春华曾分包清工工程给原告。2007年2月10日,被告金春华进行对帐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50500元,并承诺于2007年2月10日之前归还。但经原告事后催讨,被告金春华久拖不还。被告徐英系被告金春华前妻,该工程款债务产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英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清包工程款50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金春华、徐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被告金春华分包工程。2007年,被告金春华出具一张结帐单给原告,载明于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尚余的工程款505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1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账单1份、婚姻状况证明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金春华承包清工工程,被告金春华也已经书面确认工程款,并承诺支付时间。被告金春华至今未付,原告请求被告金春华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与被告金春华发生工程分包关系,但请求被告徐英共同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其友工程款50500元;二、驳回原告周其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23元,由被告金春华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陈新辉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