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怀来县××责任公司与崔××、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责任公司,崔××,范××,浙江新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怀来县××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土木煤炭市场。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崔××。被告:范××。被告:浙江新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崇福镇。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崔××、范××、浙江绿色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舒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