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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被告王××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