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被告王××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