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许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冯某,胡某甲,寿某,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寿某。被执行人胡某乙。申请人许某、冯某与被申请人��某甲、寿某、胡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许某、冯某与被申请人寿某、胡某乙、胡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绍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冯某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0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死者胡兴祥的遗产与他人共有,需待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权属为由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本院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死者胡兴祥所留的遗产价值,故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只需依据(2007)绍执字第122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绍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用再次申请执行,本次申请立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冯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沈金国审判员 周 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