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霍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申请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京,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1号凯瑞大厦6层。被执行人霍某。上列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鹏应支付申请人货款40188.4元,承担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鹏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