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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霍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49号申请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京,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1号凯瑞大厦6层。被执行人霍某。上列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鹏应支付申请人货款40188.4元,承担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鹏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