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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姜××、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姜××,林××,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59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姜××。被告:林××。被告:李××。原告章××诉被告姜××、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等文书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诉称:被告姜××、林××系夫妻关系。2008年,被告姜××、林××因急需资金周转,经被告李××介绍,被告姜××、林××陆续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李××为该三笔借款的保证人,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由被告李××以担保人名字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发生后,被告姜××、林××未按约还本付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综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姜××、林××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信息二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借据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姜××、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辩称:原告章××诉称均属实。被告姜××、林××的确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李××分别为其提供担保。但该借款应当先由被告姜××、林××偿还,如其不能归还再由被告李××负责归还。因被告姜××、林××缺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当庭质证。被告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理核对,该些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姜××、林××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31日姜××和林××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姜××分别于2008年11月25日、2008年12月5日和2008年12月8日向原告章××借款50000元、20000元、5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均由被告李××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发生后,被告姜××至今未归还本金,被告李××也没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姜××向原告章××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姜××和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应共同偿还该借款。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虽然借据上无利息约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章××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3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随本金同时清结;二、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含受理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姜××、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2700元,现金或款汇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如不按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长云审 判 员  陈贤升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