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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湾三组与高湾村委会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高湾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高湾三组)。负责人高乃保,男,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高湾村委会(以下简称:高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志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高湾三组与被告高湾村委会其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湾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