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钱关定与钱和勇、钱和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钱关定。委托代理人:裘谢采。被告:钱和勇。被告:钱和文。被告:何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关定与被告钱和勇、钱和文、何彩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钱关定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关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关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