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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陆××、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陆××,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徐××。被告:陆××。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陆××、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