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陆××、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陆××,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徐××。被告:陆××。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陆××、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