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46弄2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波、全利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国家高新区杨木碶路487号万特商务中心2501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邦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先江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