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永姣与王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姣,王丰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73号原告:余永姣,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车站路202号。被告:王丰产,成年,化县华埠镇新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姣诉被告王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永姣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