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益平与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荣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益平,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荣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4号原告龚益平,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荷村村西片141号。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明,经理。被告龚荣财,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荷村村西片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益平与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荣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益平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益平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