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火××厂与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火××厂,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98号原告:慈溪市××火××厂。住所地:慈溪市××镇××桥××工业园区。代表人:方××。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火××厂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火××厂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火××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火××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