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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火××厂与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火××厂,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98号原告:慈溪市××火××厂。住所地:慈溪市××镇××桥××工业园区。代表人:方××。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火××厂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火××厂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火××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火××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