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石继南,盛云英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4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城北路258号。负责人何劲松,行长。被告石继南,经商,乌市江南小区1-17-103室。被告盛云英,经商,住义乌市江南小区1-17-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被告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