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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石继南,盛云英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4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城北路258号。负责人何劲松,行长。被告石继南,经商,乌市江南小区1-17-103室。被告盛云英,经商,住义乌市江南小区1-17-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被告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