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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被告:李××。被告: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与被告李××、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23元,减半收取7312元,公告费280元,合计75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311元。审判长 葛   建   敏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成   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即被告(住瑞安市莘塍镇富民北路15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为与被告李××、瑞安市××世纪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0九年六月十七日(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