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35号原告:蔡××。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站××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潘××。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与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f幢106室、207室的房产,并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f幢106室的房产所有权(地号为b-18-51-106,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123266);二、查封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f幢207室的房产所有权(地号为b-18-52-207,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15762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黄智敏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迅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