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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嘉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25号原告:上海嘉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03037-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澄浏公路1950号-A078。法定代表人:陈汉松。被告: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23563)。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锦坞村。法定代表人:茹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乔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3元,合计2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