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庄××、庄××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08号原告: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楼。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庄××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庄××负担66.50元,退回原告庄××66.50元。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