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卢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