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卢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