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荣光、卢连英等与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光,卢连英,吕荣光、卢连英为与被告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吕荣光(身份证号3308021962********),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吕宅村1-53号。委托代理人:汪跃龙,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连英(身份证号3308021965********),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吕宅村1-53号被告:雷荣渭(身份证号3308211970********),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外焦村大路34号。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外焦村。法定代表人:傅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吕荣光、卢连英为与被告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荣光、卢连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吕荣光、卢连英起诉称,2007年12月21日,被告雷荣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09年12月20日前归还,月息为2%,并由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雷荣渭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雷荣渭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2007年4月1日起按3%计算的利息至款付清止;2、判令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吕荣光、卢连英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协议、借条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雷荣渭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雷荣渭、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但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仅能够证明被告雷荣渭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12月21日,被告雷荣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卢连英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09年12月20日前归还,月息为2%,并由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雷荣渭仅支付了至2008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出具借据,确认了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雷荣渭支付尚欠借款50000元及支付按2%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荣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2%计算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雷荣渭负担1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外焦电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海锋审判员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书记员 毛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