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99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姚××、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