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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99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姚××、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