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宕兴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宕兴,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王宕兴。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宕兴诉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王宕兴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