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航天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航天,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冯航天。委托代理人:杨武,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阿明,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航天诉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航天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航天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航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364元,由原告冯航天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