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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凤贤、王建民与强安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贤,王建民,强安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高凤贤。原告王建民,又名王新钢。被告强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贤、王建民与被告强安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贤、王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