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凤贤、王建民与强安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贤,王建民,强安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高凤贤。原告王建民,又名王新钢。被告强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贤、王建民与被告强安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贤、王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