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号。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毛××。被告: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1781.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