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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号。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毛××。被告: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1781.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