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41号原告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保全费4314元,合计7694元,由蔡××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