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