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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黄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黄秋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潘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01293718委托代理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平与被告黄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平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潘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