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黄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黄秋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潘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01293718委托代理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平与被告黄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平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潘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