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59-1号原告:浙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社××村。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江心沙农场南首。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门市××化工××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航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