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与王伟正、王小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王伟正,王小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5号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苍岩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照、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正,越城区东浦镇王家村8-44号。被告王小宝,越城区东浦镇王家村8-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正、王小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