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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与王伟正、王小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王伟正,王小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5号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苍岩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照、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正,越城区东浦镇王家村8-44号。被告王小宝,越城区东浦镇王家村8-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正、王小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越佳工贸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