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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灵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根生与屈玉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根生,屈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灵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马根生,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被执行人屈玉宝,男,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三民终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8月7日,以(2004)灵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屈玉宝位于故县镇安底村二组四间房屋及门洞、宅院,但被执行人屈玉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屈玉宝所有的位于故县镇安底村二组四间平房、门洞及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王天社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