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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822-3)。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兴,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百安花园2-505号。诉讼代表人:孟金狗。被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65229)。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马家港河东10号。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绍兴县新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