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楼国强、徐洪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楼国强,徐洪美,楼秀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陈华军。被告楼国强,经商,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徐洪美,经商,乌市大陈镇新和村岩界。被告楼秀萍,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莱山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被告楼国强、徐洪美、楼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