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与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金××。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