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宽保与童卫兵、西安市天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技术学院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33-1号申请人刘宽保与被申请人童卫兵、西安市天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天平驾校)劳务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宽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平驾校给付了部分款,被执行人童卫兵长期行踪不定,下落不明,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对童卫兵存于天平驾校的荣阳宏源机械厂生产的宏源牌350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角铁41根予以扣押,同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8795元。由于被执行人童卫兵无下落,无法联系,所扣押财物又为废旧物,该案又涉及农民工工资,申请人刘宽保亦愿接受该搅拌机评估价;另一被执行人天平驾校亦愿接受41根角铁后,清偿下欠债务。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对所扣押财物予以变卖抵付。根据《最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千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扣押被执行人童卫兵的宏源牌350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以5054元变卖抵付给申请人刘宽保;41根角铁变卖抵付给天平驾校,由天平驾校清偿下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