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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0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傅×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傅×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85号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法定代表人:戴云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朗,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良,城街道篁园路8弄5号。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栋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傅栋良拖欠其工程款17万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述“被告傅×良,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务市稠城街道篁园路8弄5号”,而实际上浙江省并没有“义务市”,且被告的姓名有改动,故本案中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铠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