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钟跃祥与傅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钟跃祥,县大田乡宏阁村,现住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178号。被告:傅荣杰,县白洋街道金畈村荷溪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跃祥与被告傅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钟跃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金华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