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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钟跃祥与傅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钟跃祥,县大田乡宏阁村,现住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178号。被告:傅荣杰,县白洋街道金畈村荷溪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跃祥与被告傅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钟跃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金华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