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掀与傅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掀,傅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41号原告:陈建掀(欣),居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向阳新村13号。被告:傅丽英,经商,乌市佛堂镇继成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掀与被告傅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掀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掀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