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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施甲、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施甲,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杭州××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426-1号原告陈××。被告施甲。被告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浦阳镇尖山。法定代表人施乙。被告杭州××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谊村。法定代表人施乙。原告陈××诉被告施甲、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杭州××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3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源: